一男子拿一个70G的项链,换了一条20G的新品。剩下的50G按当时市场回收价235回收。一月后警察来调查说是赃物,并索要项链,因为项链已经交货到黄金公司,我主动退回3万现金。当时回收时不知道是赃物,给其要发票说没带,只登记了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这样属于什么罪,会判刑吗?
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的赃物,警察调查时已经退还赃款 ,不会被判刑。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
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
买赃自用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买赃供本人消费使用,一是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是收购赃物罪的行为。本罪现在的表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扩展资料
明知不良少年出售的蓄电池系盗窃所得,仍两次低价收购。经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马永红罚金1万元。
马永红在汉寿县岩汪湖镇经营一家废品收购店。2014年5月22日,刘某、陈某、马某(均未满16周岁)拿着10块“佳多”牌JD12-24蓄电池到马永红店中销售。马永红在与刘某等人交谈中,得知刘某等人出售的蓄电池系盗窃所得。
马永红见刘某等人年少无知,不知蓄电池价值,且急于出手,便以每块32元的价格将蓄电池收购。此外,经查,在2013年12月,马永红也曾以同样的价格从刘某、陈某、马某手中收购9块“佳多”牌JD12-24蓄电池。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马永红手中追回蓄电池10块。经价格鉴定,马永红两次所收购的19块蓄电池价值共计676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构成收购赃物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明知赃物仍然收购 故伎重演被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