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上班时间突发心脏病,住院4天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上班时间发病,去医院检查诊断为心梗并住院治疗,第4天猝死医院.生前经常性在单位加班加点工作.家中也经常业余时间为单位做资料,04年工伤保险条例将抢救时间定为48小时.但全国总工会曾在《关于执行(65)险字第760号文的复函》[82]活字第193号中对特殊情况下职工在工作中患病死亡应比照工伤对待,如工作紧张,是否加班加点等,不知此复函现在还有效没?因新条例第14条第7款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能认定为工伤.
按照劳社部函〔2004〕256号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我见过类似的案例,有50多个小时死亡的,就差1,2个小时啊,但是法律是有硬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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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4-12
楼上回答的非常专业了,我很赞成!!!

工伤认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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