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职资格:
(1)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课转债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2)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担任主管投行业务的公司高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行业务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二、2009年证监会将保荐代表人申请条件改为: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会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实记录,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为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末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荐代表人的介绍:保荐代表人是指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2014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资格的行政准入。
四、工作内容:
(1)负责证券发行、承销项目的开发及执行。
(2)与项目相关机构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
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开发与维护客户关系。
一、任职资格:
(1)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课转债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2)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担任主管投行业务的公司高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行业务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二、2009年证监会将保荐代表人申请条件改为: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会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实记录,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为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末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
1、被注销或吊销执业证书;
2、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
4、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部门;
5、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