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3-05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两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2个回答 2011-03-05
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
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3个回答 2011-03-05
符合法律规定。这时候一般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也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时间一个月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