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诉案在检察院已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过两次,现在在庭审时又出现需要补充侦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吗?

讼诉案在检察院已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过两次,现在在庭审时又出现需要补充侦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吗? 检察院的这一次补充侦查与前两次补充侦查是叠加还是根据另依据重新计算次数?

  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
  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
  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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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5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两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第2个回答  2011-03-05
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
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3个回答  2011-03-05
符合法律规定。这时候一般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也可请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时间一个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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