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求答案!!!:合同法第73条,分析该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第73条是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从第73条中可知,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方面: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结合《司法解释》第11条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差不多就是这样啦,希望有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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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4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可以因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对债务人对别人享有的债权进行代位行使,所以就排除了自己本身享有的债权代位行使能力。
2债权人代位行使金额范围为自己的债权范围。
如A借给B10万元,一年前B借给C15万元,现在还未到期,A可以代B行使债权,要回自己的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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