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物业企业,现在准备注销。今天去办理税务注销的时候,税局人员告诉我说由于我们公司缴纳的房产税是按原值申报(即自有房产),不能注销。由于我们是物业行业,按物业条例规定,办公场所等物业用房由地产无偿提供使用,即不是自有房产也不是租赁房产,但最初办理申报时税务局自己按原值给我们核定的。对了,中间有个插曲,税局的一位领导住在我们管理的小区,6年从未交过物业管理费,物业欠费近2万(他的房子将近300平方),要求我们给予减免70%,因为金额太大,一直没谈拢,我不知道这个税局故意拿房产税刁难我还是真的政策如此,烦请赐教,迷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