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务注销,税局人员告诉我说我公司缴纳是房产税是按原值(即自有房产)核算的,不能注销,是这样的吗

我们公司是物业企业,现在准备注销。今天去办理税务注销的时候,税局人员告诉我说由于我们公司缴纳的房产税是按原值申报(即自有房产),不能注销。由于我们是物业行业,按物业条例规定,办公场所等物业用房由地产无偿提供使用,即不是自有房产也不是租赁房产,但最初办理申报时税务局自己按原值给我们核定的。对了,中间有个插曲,税局的一位领导住在我们管理的小区,6年从未交过物业管理费,物业欠费近2万(他的房子将近300平方),要求我们给予减免70%,因为金额太大,一直没谈拢,我不知道这个税局故意拿房产税刁难我还是真的政策如此,烦请赐教,迷茫中。。。

(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你公司 没有自有房产,原来按照房产原值交纳房产税不应该成为不能注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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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7
无租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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