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贸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想向大家请教一下,现在这里谢谢喽!!

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哥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特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

都有道理。第一,你未按时装运,造成单单不符,当然也不会付款。根据UCP600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付款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条未按信用证规定的分期付款或分期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