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贸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想向大家请教一下,先在这里谢谢喽!!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接。
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银行显然有权利拒付,因为信用证本身是独立的文本,银行议付的条件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提单显然和信用证不一致,银行当然有权拒付了。
(2)卖方之前应该在收到修改的信用证之后才能装船,但是现在信用证和提单不符,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待收到修改合格后的信用证便可以在开证行进行议付。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30
如果没有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那是不能顺利结汇的。
第2个回答  2019-01-04
不能~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需要客户修改信用证~
或者客户那边同意接受信用证不符点,这样也可以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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