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该借条上对担保人承担何种担任责任及担保期间均不明,应视为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的六个月内。
2、借条落款日期具体哪天,你未说明。假设借条的落款日期是2010年3月31日,那么该款于2010年4月15日到期,担保人的担保期间为2010年4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如果在此期间,债权人未向你爸主张担保责任,你爸就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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