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版权局1999年3月修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为例,其中规定的甲方是著作权人,在“作品名称”下面有个“作品署名”。对此,在现实操作中,比如说系列图书或者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甲方即著作权人和“作品署名”里面所列的作者名字不一样的,甚至是著作权人的名字都没有出现在“作品署名”之内,不知版内各位前辈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
下面列一些具体的问题:
1. 签合同时是不是应和著作权人签?光和署名作者签的话是否有问题?
2. 如果该书是合作作品,那么如果和署名作者签,是否需要同时获得其他合作作者的授权书?特别是合同上规定的甲方即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3. 如果甲方即著作权人是某某编委会呢?根据法律,编委会的性质不属于法人或者组织。
4. 如果该书是职务作品,甲方即著作权人是法人或者组织的,主编或主审和具体执笔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签约时,在对方出具单位的授权书的基础上,如果是和具体执笔人签合同,而不是和主编或主审签的话,是否OK?
5. 是否还存在其他情况?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