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第36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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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两条中“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指何种行为?有无具体的标准或细则?北京市对此是否有特殊/详细的规定?
谢谢!
3楼那个大哥...!!我引著作权法来提问,能没看过著作权法吗??pt不厚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