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租用个人的土地和房产,由地税局代开发票,抬头开的是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并且因租用土地和房产而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付款人也是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租金,以及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企业可不可以做为成本费用列支?
谢谢。你说的这些我知道。不过,现在我是租用别人的房产,出租方只拿房租,至于他应交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人家不管,现在只能由我来交。只是在地税局开出的纳税凭证上的付款人是投资人而不是企业。这种情况下,我可不可以记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不可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特别说明一下:我登记的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
我到地税局专管员那里问了,人家说合同谁签的发票和税票就得开谁的名。因为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前,没以企业的名称签合同,而以投资人的名称签的,所以地税局不让进帐,不知道税务局这么要求有没有依据,毕竟我们对税法不好他们了解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