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我是新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租用个人的土地和房产,由地税局代开发票,抬头开的是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并且因租用土地和房产而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付款人也是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租金,以及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企业可不可以做为成本费用列支?

1、房产税问题:社会本矛盾,购房是老百姓的钢性需求。但房子叫“商品房”。既然是商品,就该遵循商品本该具备的特性,买卖自由原则,买得起就买,买不起就不买。好比在商场里购物,总不能说东西贵就要求降价吧。除非把房子改名不叫“商品房”。但那样分管城建和经济口的官员又不愿意。他们也要考虑自己的仕途,比如上级领导来检查工作,发现经济发展缓慢、税收不高,势必会考虑下一任的地区长官是否该让他连任。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他们为了响应用户党中央号召(要包括中部崛起),势必到有发展前景或税政倾斜度较大地区投资,一方面带动经济发展,但商人不是慈善家,都希望利润最大化。所以,另一方面是为了赚大钱。起先政府用优惠政策引导开发商来投资,等资金投放市场并进了地方财政,政府又一方面为了执政地位、另一方面是为了给老百姓请命、出头要求开发商降价,甚至出台一些政策让市场逼迫开发商降价。试问还会有多少开发商来投资?所以只能把“商品房”换个名。否则,货币战争将导致将来生产出“商品盐”,你买不?
归根结底,房价高是政府造成的,寸土寸金的低价也是政府定的。政府要发展一个区域,势必会从财政拨款以修建很多配套设施,比如银行、商场、医院、学校、公交站点,甚至把很多行政部门设立在该区域内。届时会有人群从很多周边城市涌进该地区。如果我是开发商,我也会来投资。在生活便利的地块修建住宅小区,价格绝不会低。没人会在偏远山区修单价过万的小区吧!生活便利的地区必然是人多地少,但购房是刚性需求,这使开发商“有机可乘”。用“有机可乘”实有贬义,但任何商人都会如此。比如面对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时谁又不想把自己的国家的利润最大化呢?我们坚决用户党的领导、支持党发展经济建设。但发展经济建必然会带来“高房价”。如果一个城市要向国际大都会靠齐,或者要申请直辖市,就要有经济发展,同时税收占绝对优势,但税收也是从各个行业特别是房地产行业产生,所以政府也不想房价过低。针对这种情况,只能抑制房价快速增长,出台房产税似乎不大合适,那别人买房向国家交税时政府为何不在购买环节予以制止(限购令),也是为税收着想。这跟先用优惠政策“引诱”开发商来投资,等企业缴税后又要他们降价是一个理。
2、亮化工程和构建节约型社会也矛盾。历届地区行政长官都想在任期间使所管辖的区域在税收上有所提高。一发展了经济,二给自己升迁带来筹码,这很正常。但也不是别人所有好的经验和管理自己用来也好。其他经济发达的地区的电价也不完全是财政支出,税收起了很大作用。税收是哪来的,难道靠征收房产税吗?税种越来越多,证明国库没了,很多钱在百姓手上。所谓“拉动内需”,就是把左手钱放到右手来。就汽车降价这一现象,先让很多人买车,买了后又加收税种,这跟老百姓买房时不制止,交税后又加收房产税是一个理。
3、为何公安、城管等部门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不是很好,关键在管理。中部崛起政策很好,但不能把人堆积到中部,而是把人中的精英加以集中。很多外地人来务工,那么在卫生、环保、治安、城管、住房、就业、社保、交通等方面也带来麻烦,很不好管理。
4、治安案件中很多是外来人作案,因为外来人口中也有很多流窜犯。包括很多郊区拆迁后一夜爆富的小年轻,他们时常是黑皮、光头、项链、休闲服、有的甚至是嗨衣嗨裤到中心城区做沙石霸、开课、吹嘛果、打沙。扰乱社会治安、影响自身和他人身体健康。其实最早中心城区的高级毒品并不产自本城区,而是从郊区流进。人多了,治安成了问题。很多人觉得警察腐败,可我不这样想,我尊敬他们,他们个个是好样的。他们也是人,人都有精神底线,总不能让每个警察都像少数劳模那样累病吧。体力再强的运动员也有疲软之时。有些大城市,警力配备完善,比如上海。听说上海是全国破案率较高的城市之一。但人家对外来人口和车辆是如何管理的?计算一下,假比上海一天发10起治安案件,每个案件有2--3人负责,破案率能不高?而我们城市,发案率高,且每个警察负责好几起案件,破案时间必然滞后,破到疲软之时就会寻求治标不治本的破案手法(腐败),老百姓又说效率不高,慢作为,受贿等。为何会这样,就是因为人多了、流窜的人更多。每年逢年过节,外地人都回老家了,我们的城市才最真实。
5、人多了,卫生成了问题,餐馆油烟、饭盒、地沟油、无证的私人食品作坊......很多是外地人搞出来的。大部分外地小商贩在路边摆摊设点、违章占道城管能不管吗?他们仅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及卫生、环保,遭到城管执法,他们对城管印象好吗?这叫城管局的行风评议怎么搞?说到餐饮,卫生就不谈了,都看得到。包括假冒一次性消毒的碗筷、地沟油、无证的小食品加工场不都是外地人搞的吗?说句难听点的话,自己家人吃饭还要外人做,请保姆啊?而且请的很多事不环保、不健康的保姆。但话又说回来,我们城市有很多人大事做不来、小事不想做、爱面子、将排场,用好吃懒做。如果“自家人”勤劳点,外来人能有污染我们环境的渠道和空间吗?相反,很多购房者都是外地人啊。我们为何就不能树立自己的饮食品牌,难道这餐饮业真的很难、很丢面子?如果你们能坚持也可以像外地人那样买房、买车。
6、人多了,就业也成问题。本城人很多都没有岗位,还要安排外来人就业,甚至要求民营企业给他们买三金。政府甩包袱?钱从哪来,国家难,民营企业就不难?
7、人多了,汽车降价厉害。买车的人多了,尾气排放多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永远跟不上汽车产量和人流量,交很拥堵,省、市领导不会感受到堵,因为他们走到哪都有武警、公安开道。
8、总说货币升值、全民GTP如何如何好。其实是对外升值、对内贬值。货币是否增值只看物价。(每年都是8个坛子7个盖,哪有问题盖哪,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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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19
我认为代开发票的抬头开具错误,应该写个人独资企业,不应该写投资人,否则别说是租用个人房屋产生的税金,就是租金也不能作为该独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 从法理上讲,出租人应该承担的税金是不可以在承租方企业列成本费用的,所以税务机关是不会允许你在税前列支的,尽管企业实际支付这部分税金,但在会计处理上你可以列营业外支出,在汇算清缴作为调增项目进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4-16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A企业缴纳,但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B企业,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A企业缴纳,A企业如果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实际使用人B企业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参考:万家物业网追问

谢谢。你说的这些我知道。不过,现在我是租用别人的房产,出租方只拿房租,至于他应交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人家不管,现在只能由我来交。只是在地税局开出的纳税凭证上的付款人是投资人而不是企业。这种情况下,我可不可以记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可不可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特别说明一下:我登记的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

第3个回答  2011-04-17
租金扣除没有问题,出租人应缴纳的税金扣除比较复杂,如果企业承担,那出租方的收入得换算为税前收入才合理。具体得和主管税务机关商量一下。追问

我到地税局专管员那里问了,人家说合同谁签的发票和税票就得开谁的名。因为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前,没以企业的名称签合同,而以投资人的名称签的,所以地税局不让进帐,不知道税务局这么要求有没有依据,毕竟我们对税法不好他们了解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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