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交车正常行驶,突然一出租车从前方楼群钻出左拐(现找不到该出租车),司机为躲避该车踩刹车,恰巧此时一乘客(该乘客男性,71岁)从中间座位上突然站起,欲坐到后门的座位上,未站稳,摔倒在地。该乘客当时声称无碍,后就医,诊断为尾骨骨折。请问在这样的一起事故中,该乘客、公交司机各应付多大的责任?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的,如果是由于司机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由公交车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乘客自己原因造成的,由自己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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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摔伤急救原则:
1.迅速危及生命的如淹溺、触电、雷击、外伤大出血、气管异物、车祸和中毒等。这一类事故必须在现场争分夺秒进行抢救,防止可以避免的死亡。
2.另一类意外伤害虽不会顷刻致命,但也十分严重如各种烧烫伤、骨折、毒蛇咬伤、狗咬伤等,如迟迟不作处理或处理不当,也可造成死亡或终生残疾。
3.还有一类是轻微的意外伤害如小刀划破了一个小口,摔破了一点皮,烫起了一个小水泡等,这些在家里可进行简单处理,必要时到医院进行治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意外伤害
公交车上摔倒谁的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看摔伤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公交车未尽到安全驾驶以及谨慎等义务,则公交公司要对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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