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9和91条“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但是法官说根据2004年最高法院调解司法解释第13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的规定就不能翻悔,我们认为应该适用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91条,这个司法解释与法律明显有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