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简介:
甲诉乙离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1、离婚。2、婚生子归乙独自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甲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万元。3、房产A归乙,房产B归甲,由甲偿还余下贷款,其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庭审记录中明确裁明协议经签字和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达成后,甲认为一次性支付不妥当,随即反悔。法院认为甲反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
但是在讨论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反悔,理由是: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反悔。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新民诉法并未出台司法解释,《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所依据的是旧民诉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本人更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想听听各位的意见。
你没有看清楚我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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