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招投标中的权钱交易?

如题所述

招投标权钱交易原因分析  

(一).政治体制因素 

1. 招投标罚款太低,处罚措施适用程度低  很多招投标通过程序的完整实现了表现的公平,但实际上操作空间很大,掩盖了它腐败的本质。一方面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低成本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对招投标违规一般按中标价5‰至10‰罚款,与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招投标人员涉案后,用《刑法》又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  

2 领导权力太集中    目前,在招投标市场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这就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招投标领域的这种腐败实际上是一种体制性缺陷引发的腐败缺乏有效监管。  

3.监管不到位。一些单位虽设有纪检、审计等监管部门,但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制约作用 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监管不到位,在一些“招拍挂”活动中,监督部门象征性参与监督,使监督流于形式,甚至为投机者披上合法外衣。   

(二).经济因素  

1.投标单位的投机行为严重  部分投标单位投机心理严重,该单位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 

2.设置招标底,又存在泄露标底的经济行为。  设标底招标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这种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标的评起,由低到高,逐个论证选择中标者的评标方法,是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最佳方案。 

3.专家评委制度不合适  评标专家是评标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决策者,他们的行为左右着招投标活动的最终结果,这就要求选取有较高政策法规水平和丰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工作态度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门开展评标工作。但是存在专家的认知偏差、贪欲放纵甚至是社会心态的变化,使得专家成为了投标人自己的专家。

4. 招投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够。经济、法律等方面知识还不能够很好的重视。对暗箱操作,泄露标底,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重视不够。   

(三).文化教育因素  

    人情风气盛行  在中国,腐败有着几千年历史,已经成为社会的潜规则和一种风气,求人办事必送礼,即便正常的工作程序也常常要有“礼”在里边,已然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2.监察机构的反腐存在文化弱点  当今中国一个奇特的现象是,几乎人人口头上都反腐败,但实际上人人行动上都在腐败。这就是 “网上激愤、现实犬儒”的国人。在招标头方面也是这样,反腐败永远是“反别人的腐败”,不是“反自己的腐败”。这种文化弱点,导致一种结果就是,反思,一定是对别人的错误进行反思,是对自己如何找借口和掩饰进行反思,死不认错和面子问题比天都大。中国人的规则是拿来治别人的,不是拿来敬畏崇拜、一视同仁的。所以从文化性格弱点上可以体现监管不力的缘由。 

    3.看待腐败风气的观点不正确  在招投标这样的经济活动中,管理人员,只要工作得力、业绩突出,有时操守方面出了问题,比如,多吃多占多玩点等等,也会被认为是一些小节而不加以追究,因为风气上文化上就是这样,只要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操守败坏带来的损失,就没有问题。殊不知,这些所谓的“小节”可能正是腐败活动的载体,任其积累最终往往会铸成大错。  4.反腐要求零散而不系统  清正廉洁、奉公守法、公平公正、品行端正等等方面的要求是领导干部代理招投标公共权力时必须遵守操守,是其防止腐败的思想基础、履行职责的道德底线。干部腐败的“起点”大都是从丧失从政操守开始的。当前,我国管理招投标的领导干部从政操守方面的要求虽然很多,但零散而不系统,没有统一的规范,是柔性的要求而不是刚性的制度,将许多本来属于应由规则、纪律约束的操守上的“硬性”要求只当作一般道德层面的“柔性”要求而虚化。    

    (四).法律制度因素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由于我国招投标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缺乏长期实践的考验和及时针对性的修订,再加上各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频频发布本部门的一些规章,导致行业管理政出多门,一些法律、规章的规定不够具体,相互之间不协调,甚至不一致。以串标为例,《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7条明确了招标人恶意串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都没有如何认定串标的规定,所以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难度很大、几乎无法操作。又如:对串标的处罚措施,《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对串标人处以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对串标人处以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责任无追究,两部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在同一行为的处罚上不一致,实际操作中无法把握遵从。     

    2. 浩繁的制度性文件没有实质性作用  招投标方面的规制性文本并不在少数,但其中大多数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根本,这些文件或是在细枝末节上做文章,或不具有可操作性,加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员来跟踪检查这些文件规定的制度执行情况,因而这些浩繁的文件对遏制招投标腐败案件的发生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3.信用意识淡薄  之所以会屡屡出现出卖企业资质、采取挂靠、借用施工资质投标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整个招投标市场信用大环境的缺失,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对于优质的守信用的企业,政府扶持政策不明朗,而不诚信的企业却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得到丰厚的回报,无法真正落实保护和鼓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招投标方、招标机构、投标方、评审专家等参与各方的诚信数据不能及时得到整合和交流,缺少能够独立进行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难以制定,评价结果得不到很好运用。针对一个行业来说,并没有切实有效的行业自我约束和管理措施。由此可见,构建一个完善的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日益成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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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4
建立庞大的专家数据库 2是在管理体制上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改变领导权力太集中的现象。3加大处罚力度。设置专门的纪律监督委员会,或由商会组织一个专门的针对全国大型招投标活动的纪律检查小组。防止浩繁的制度性文件没有实质性作用。比比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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