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的1月份工资里扣除2月社保个人部分,请问违法吗

1月18日因个人原因书面申请辞职,2月6日公司让我办理离职,公司说二月份社保已经给我交过了,要从我的1月份工资里扣除2月社保个人部分,并且在2月10日未发放1月份工资,说3月10号才给我结清工资,请问违法吗?我想申请劳动仲裁

这个不违法。
社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至于说什么时候扣并不影响,只要用人单位不拖欠缴费即可追问

请问其他方面违法吗 比如离职后未立即结清工资

追答

并没有规定必须是在离职时就必须立即结清工资的,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方式并没有过错。

追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个算不算?

追答

还真没注意到这一条。但一般来说不会这么教条的。
退一步来讲,劳动仲裁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等仲裁开庭时,用人单位早已发放过工资了,仲裁也无非是要求支付工资待遇,因此完全没有必要纠结这个

追问

嗯,另外如果支付的工资数额不符合,我可以申请仲裁吗?人事给我说的工资是1月工资里扣除2月社保个人部分,我同意缴纳,2月有6天病假,她不给我算工资,另外我办完离职要离职证明,她也不给开,说3月10号以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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