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子女和父母在一起做生意,分家后生意上的债务如何划分?

简述:我姐夫子初中毕业就和父母在一起做生意,几经周折。现在在北京市郊县城经营扑克批发生意。我姐和他07年结婚,现有一子。姐夫家有三个儿子。现在的生意一开始就是姐夫和父母经营的,好像从2000年左右吧。对外购货,销货等等全是姐夫负责,其父母不大过问,但是却掌握财政大权。以往和供应商对账都是姐夫进行,且按了手印。
现在其父母把生意全弄到自己那里了,姐夫一家基本上就算被光着踢出来了(好像他的两个哥哥也是结婚后被这样踢了出来)。生意归到他父母那里的时候,好像对债务(仅指欠供应商的钱)没怎么涉及到。现在我想问问:欠供应商的钱应该怎么划分啊,我姐夫该不该承担?一旦这些债务发生纠纷,对方找我姐夫讨债怎么办?现在我姐夫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避免供应商找他讨债(甚至打官司)呢?
备注:1.请专业法律人士回答,谢谢。这对我和家人很重要。
2.一共三个问题,请逐条回答,最好能引用具体法律条文。
3.清官难断家务事,请只回答上面的三个问题就好,不必对其父母的行为发表其他评论。谢谢。
4.只要能给我解决问题或提供参考,我会给您加足分的。先悬赏100分,看着很好的在追加50-100分。谢谢
补充下:
1.由于生意上的收支一直是其父母掌握,所以姐夫被踢出来时到底这些年挣了多少钱也没有一个详细的数目(好像基本上都还了父母欠的债,有些剩余也基本上在父母手里)。姐夫基本上算是光着屁股被踢出了生意,没有分得应有的利润,他基本上可以看做是一个“打工者”的角色。
2.属个体经营,给别人代理销售扑克。
3.被踢出来时,他与父母仅有口头约定:生意和债务(欠供应商的)均由父母承担。

先概述一下,虽然你并没表述清楚你姐夫和父母的生意应该是有限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但根据你的描述好像是个体工商户。这种法律关系就相当于你姐夫一家属于同一个个体工商户的这样一个非法人组织内,除你姐夫外的两个儿子用你的话说就是被踢出来后,由你姐夫对外代表该组织进行法律行为,那应该也就是在被踢出来之前你姐夫以此为生,即是享有此个体工商户的盈利
第一个: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42条“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所以在你姐夫被踢出来之前(即你姐夫还享有个体工商户盈利之前)的债务是需要你姐夫与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的,简而言之就是你姐夫是有义务还债的
第二个:根据第一问可得你姐夫与父母对你姐夫被踢出来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一旦对方找你姐夫讨债,你姐夫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当然偿还后可向他的父母进行追偿(大概就是欠外债150元,你姐夫先还150元再找父母要回100元的意思)
第三个:你姐夫被踢之前的债务如果供应商找他讨债的话,他是没什么措施避免的,除非现在你姐夫就一一通知之前的供应商他已经不再掌管业务让供应商找其父母,另外如果打官司,只能是亡羊补牢了,你姐夫得举证证明自己在某个时候开始已经不再享有经营收益,之后的债务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你补充的问题:不管你姐夫被踢出来是否最后分得了利润,如果他的父母能证明你姐夫在位期间曾经分得过利润,那么你姐夫一样难免其责。但是即使是书面约定,债主也一样可以对你姐夫讨债,因为他们的约定不管是书面还是口头都只对父母和你姐夫三人发生效力,不对外发生效力,如果有约定父母承担的话,你姐夫就可以还外债150元之后再找父母追回150元(相当于不用拿自己的那1/3份额)。如果别人找你姐夫要债,父母直接就还了更好。如果怕到时候父母不守信用的话,最好还是把口头约定变成书面协议,这样无论是打官司还是怎样都有凭证,毕竟口说无凭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4-15
个体户经营主负担经济纠纷引起的一切责任。若你姐夫具有代理权,将一起具有连带责任。损失仍归经营主负担。
第2个回答  2009-04-15
1、单从债务欠条的性质来说,应当由你姐夫承担,因为签名是他签的;且这些都属于家族性的个体经营。
2、对方向你姐夫讨债,你姐夫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债务;但上述债务是你姐夫的婚前债务,只能从你姐夫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你姐夫的份额进行偿还。
3、及时清偿拖欠债务。
第3个回答  2009-04-15
从法律上讲,欠供应商的钱,你姐夫与供应商办的手续,也就是你姐夫与供应商之间直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这还需要看个体户主是谁,如果是他的父母,那么,应当又他的父母来承担。
一旦发生纠纷,按上述处理,如果户主是他的父母,你姐夫偿还后,可向他们追偿。
除非你姐夫证明,他是为他父母打工的,只是按月拿工钱。
第4个回答  2009-04-15
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个人合伙的经营,涉及到合伙的经营决策、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合伙经营的监督、合伙经营结果的承担四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个人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设定债权。
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的退出,又称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退伙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书面合伙协议处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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