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现在现有甲乙丙三方,甲方是某百货公司,乙方是某商品供应商,丙方是某商品厂家,由丙方供货给乙方,然后由乙方供应给甲方,甲乙存在合同关系,甲丙无合同关系。甲乙双方的合作属于联营模式,结算方式为月结,乙方给甲方供货,由甲方销售,次月结算。以下就是问题所在了——甲方给乙方货款的时候,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但问题是乙方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那么甲方是否可以代扣代缴,然后从给乙方的货款里面扣除相应的费用?这样做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那又应该如何做?
那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使甲方收到增值税发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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