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两个月)结束后一个多月未签正式劳动合同,辞职有补偿吗?

我到这家公司时与老板签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月13_4月13日).今天已经是5月26日了,试用期结束后双方没有签正式聘用合同,现在我想辞职,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另: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公司吗?试用期合同上待遇是1200元,结束后她是按1500给我算的工资,如果能补偿的话该补偿多少?
这个月结束后我就想离开,希望哪位大虾帮帮忙!!!
还有公司没给员工交保
老板太苛刻的情况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签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你提出辞职就以老板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为理由,过了试用期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老板,但一定要他签收,或挂号送达。
2、按上述理由辞职,完全可以向老板索要按1500元标准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过了试用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使用期满后可要求老板支付双倍工资。
4、还可要求老板补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补交所有相关费用。
5、上述要求,通常情况老板不会认可,更不会轻易给你,所以要主张你的合法权益,得到你合法的劳动所得,必须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老板索赔,如果老板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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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26
啊哈,倒是头一次还真遇上这么做合同的企业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2月13日-4月13日即为你的劳动合同期限。直到5月26日,公司并没有通知解除你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继续顺延,进入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在4月14日就跟你签订新合同。

你现在要离职,可以要求以下经济补偿:
1、企业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要从应签未签的第二个月开始给你双倍工资。也就是5月14日至今的工资都需要双倍支付。
2、公司没有依法给你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并且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在公司工作不满半年,可以要求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你前几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3、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
4、老板太苛刻你就别和他发生正面冲突,去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2009-05-27
超过三个月的话,可以要求三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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