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简言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要求我们敢于承认矛盾,正确分析矛盾,从矛盾的两个方面看问题,坚持“两点论”,全面地看问题,反对形而上学“一点论”。
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况:其一,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其二,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其三,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意义在于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基础。另一方面,分析特殊性是正确解决矛盾的关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1、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互相联结的。一方面,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一般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另一方面,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
2、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互相区别的。共性只是包括了同类个别事物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而没有包括个别事物的全部内容和特点。
一般比个别更普遍、更深刻,个别比一般更丰富、更具体。
3、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由于事物的范围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过来也是一样。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