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理
矛盾的普遍性即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对立”。
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构成矛盾。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
二、意义:
学习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能让人科学地看问题、办事情,首先,要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敢于承认矛盾、揭露矛盾;其次,还要善于全面分析矛盾,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
人们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科学的认识在于研究客观对象所固有的矛盾。否认矛盾,就谈不到有真正科学的认识。坚持矛盾普遍性原理,用对立统一观点观察一切问题,是一切科学认识的基本前提,是唯物辩证法宇宙观的根本要求之一。
矛盾的普遍性有两层含义:
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无处不在)
其二,矛盾存在于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无时不有——矛盾贯穿始末)
它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矛盾,这些不同的矛盾构成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
二是同一事物在发展的不同过程和不同阶段上有不同的矛盾,这些不同的矛盾形成了事物发展的不同过程和不同阶段;
三是同一事物中的不同矛盾、同一矛盾的两个不同方面也各有其特殊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矛盾特殊性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方法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