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理解

合同法中提到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就是要有交付标的物来完成合同的。
同时提到具有救灾扶贫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这是为什么呢?
救灾扶贫的赠与合同也要交付标的物才能完成合同啊,为什么说是诺成合同。
比如捐款,你要交付钱,或是捐衣物,都有标的物,并不只是口头意思表示的。
知道的朋友请解释一下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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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相对应的是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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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参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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