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被四个转业兵踹倒,头部、颈部、肢体和躯干和手等几十处被踢伤,头面部就有十几处被踢伤,头部又被砖块打个3cm长的口子,缝了3针。头、面部、颈部和胸部,多处皮肤有伤口或破皮,头、面部、颈部肿胀6天才消肿,肢体也被踢的水肿(有图片) 法医说肤伤口是擦伤,不算创口,只有缝合的才是创口,所以是轻微伤。请问哪位知道,法医的说法对吗?能根据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50条和51条 规定累加计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