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2月23日被某市公安局今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1月22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犯于2010年4月28日被某市公安局今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某事公安局今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5月19日,像本院移送审查起送.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19日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0你那5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了一次.
以上只是起诉书的一部分,现在原告对起诉书有异议,认定被告为抢劫(有法律根据),想让检察院修改起诉书,怎么办?都需要做些什么?公安机关那里有卷宗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