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内容明显不符事实,受害人应向什么部门反映?

只想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不必追究公安相关人员责任。(被告人买通警察我们知道,但没有证据)。事实:受害人遭到被告人的挙头殴打致伤构成轻伤,现在被告人买通警察已作取保候审,并且弄了办公室的人作证,说不是用挙头打的,是被推到门上撞伤的。作证的人也明显是作伪证,受害人当时只有一人,其他人都是被告单位的,请求各位网友帮忙出出主意,如何才能取得被告一方作伪证的证据?如果拿不到这方面的证据,受害人一方还有没有其它的办法?跪求了
现在检察院说被告人的刑责是肯定要追究的,但坚持说打人经过部分要以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为准,还说有可能就判个缓刑了事。

要区分拳头打的和门撞的可以通过法医鉴定和痕迹鉴定来辨别 最好是受伤当时就当场取证 如果没有的话 另外的一方面也可区别 比如人的面部 如果是类似门 墙之类的撞伤 损伤肯定会是面部比较突出的部位 比如鼻子 额头 眉骨等 而眼睛 鼻子两端的凹陷部位是极少会被撞伤的 另外 如果只是一次撞伤的话 损伤只会存在一个平面 也就是说一次撞伤不可能面部和头部的后面及两侧还有损伤 你可以结合自己的伤情进行判断并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提出个人意见
为什么要区分一次还是两次及以上 除了上述所说的可以区别损伤原因外 更重要的是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一次的话可能是存在过失 两次及以上的话 就是故意了 故意和过失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
另外 如果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是对方多次把你推到门上撞伤的 那么这个和用拳头打伤的区别并不是很大 因为故意伤害是以受害人受伤的程度和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作为主要的认定罪与非罪 罪轻罪重的要件的
所以 本案的关键是在受害人能获得的赔偿上 同样的伤 不管是拳头或者退到门上撞伤 还是用钝器或者利器致伤 法律认定的结果都是一样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1-16
“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内容明显不符事实,”——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是不确定的,检察机关还要对案件进行审查,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是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所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的。正常情况下当事人(被害人)是看不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
1、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公安机关提交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内容明显不符事实,”;
2、等检察机关向法院法院起诉以后,根据《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有提出异议的必要。
第2个回答  2012-01-15
打的和撞的都是伤害故意。
第3个回答  2012-01-15
向检察院控申部门反映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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