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要停业整顿装修,2015年7月用人单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当时已在孕期)每月发放1036元生活费直至单位装修好且哺乳期满。现在我还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于哺乳期结束后提前终止合同(以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发生客观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按照哺乳期内发的111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合法吗?我可以要求按照在单位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工资来核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