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15分)
2005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三套,编号为A、B、C,总房款为500万元。乙公司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年之内享有房屋的回购权,回购价格为600万元。双方同意在乙公司回购房屋前,暂不到房地局做房屋预售登记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500万元购房款。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届至后,乙公司未将房屋交付于甲公司,甲公司亦未要求乙公司交付房屋。
2006年8月,甲公司诉至法院,称其通过网上查询,发现乙公司已于2005年12月将甲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并已经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办理了网上预售登记。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将已经出售给它的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网上预售登记,说明乙公司已经将房屋回购,但却未将回购款支付给甲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回购款600万元。
问题:根据民事权利的有关理论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甲公司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届至后,乙公司应将房屋交付于甲公司,不能因为甲公司亦未要求乙公司交付房屋而不交付。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本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同意在乙公司回购房屋前,暂不到房地局做房屋预售登记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本案中乙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即回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回购款600万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12-05
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付。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