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12月25日在一家IT行业上班,职位是美工,当时招聘方看完我的作品后认为我能够胜任这个工作,连试用期都是已满额工资计算,我于2010年1月20日与公司正式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最近公司想终止劳动合同,一是找茬说我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可最近来了个美工据说是熟人介绍来的。公司开始的时候已提前30天通知可以不赔偿经济补偿金为由要我签署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声明,但我了解到是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的就没同意签字。我的工资是4000元。公司说让我有两种选择,一是拿6000马上办理辞职,二是30天后办理辞职给我4000经济补偿金。但是有律师说公司这样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非法的,提前30天通知需要有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明。我想我连试用期都通过了并且没有任何重大事故,猜测公司是想让他们的熟人顶替我,我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属于我不能胜任该项工作。我不能确定如果我继续做30天后离职,是该赔我4000还是8000(2倍),不打算接受6000立刻走人的做法。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我是30天后接受4000,还是30天后去仲裁,仲裁的结果会怎样?法官会认定我不属于不能胜任该项工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