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甲不小心伤了儿童乙的眼睛,甲的父亲表示愿意医治乙的眼伤。从2000年8月受伤起至2001年5月间的医药费都已如数支付。后经双方家长同意,乙到外地求医半年多,花费医药费1.5万余元,2001年12月乙父索要时甲父拒绝承担。乙父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此伤害赔偿已超过1年不予受理。 请问甲父同意负责给乙治伤时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