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行为属于诉讼时效中断

儿童甲不小心伤了儿童乙的眼睛,甲的父亲表示愿意医治乙的眼伤。从2000年8月受伤起至2001年5月间的医药费都已如数支付。后经双方家长同意,乙到外地求医半年多,花费医药费1.5万余元,2001年12月乙父索要时甲父拒绝承担。乙父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此伤害赔偿已超过1年不予受理。
请问甲父同意负责给乙治伤时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法院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的行为违法.本案应该未过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一年,但这种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是从受伤之日起算的,是可以从治疗终结或是进行了法医鉴定的时候算起.因为如果伤者一直在进行治疗,他所受的损失是没有确定的,总不可能一受伤就起诉,然后不停地追加或是变更诉讼请求吧,司法实践中也决不会这样操作.
其二,从你讲的情况来看,2001年5月发生过医疗费而且对方也向你支付,这就证明你们是一直在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单从这一点也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啊.

因此,不管从诉讼时效的起算期或是中断的角度考虑,这个案件都应当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这类案件我办过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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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17
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与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反的行为,或者是义务人表示履行义务,而使时效中断。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有长的也有短的,上诉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这种明显的损害应从受损时计时。
第2个回答  2006-12-17
合法!
这种行为,不怨甲父亲,
因为时间是在2001。5
所以,时间过期,甲父亲不副法律责任!
明白了吗!
给我加分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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