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组织但是个人介绍卖淫的,获什么样的刑法?

没有组织,是一个人介绍卖淫的,获什么样的刑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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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04
那也是涉嫌从事卖淫的。估计不会太严。拘留所里肯定会的。初犯的还会轻些。这是考虑到一些人的无知,让他们有改正的机会。组织卖淫的肯定严重的多因为一般形成组织都跟涉黑涉恶有关联了!会进一步危害民生!判刑也会更严!别去做那些事。因为没有必要!这个社会做什么都能赚钱的。其实做什么都要有一颗坚定的心,做什么都是不容易的。加油吧!慢慢来,理清楚自己最要紧!如果被迫从事了!就去自首吧主动交代离开那里换个环境,这年头谁没有欠债?我做手术也欠债了!到现在也没还清!前几年抑郁很严重。现在慢慢好点了!凡事都有个过程的。
第2个回答  2020-07-04
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刑事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再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卖淫刑案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实施。为配合该《涉卖淫刑案解释》的实施,起草小组成员撰写了相关理解适用文章[1]。《涉卖淫刑案解释》实施以来,总的来看,大家基本能正确理解和运用。但仍有不少地方法院的同志来电、来信咨询有关问题,表达了对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不同看法。此外,确实还有一些问题,《涉卖淫刑案解释》并未涉及,也有些问题,由于过于细小琐碎,《涉卖淫刑案解释》的理解适用文章未能顾及。基于这些原因,笔者拟以刑法和《涉卖淫刑案解释》的有关规定为指导,结合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刑事案件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如何掌握?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是否可区分主从犯?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是两个密切关联的犯罪。从本质上说,大多数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属于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从犯的性质,但也有部分行为人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运输组织等,专门从事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这部分行为的独立性就非常强,将其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理,不符合这类行为的本质。因此,1997年刑法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这说明,这类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再适用刑法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也对协助卖淫罪的概念和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据此,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可分两种情况。1.作为组织卖淫从犯性质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其入罪标准依托于组织卖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组织卖淫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协助组织行为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7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要注意正确适用《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规定。2.相对独立于组织卖淫犯罪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如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运输组织等,对这类行为,《涉卖淫刑案解释》没有明确其入罪标准。

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组织卖淫罪的人数标准,即培训三人或运输三人以上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理由,一是这一类型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与前述类型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而且,由于该类型犯罪本身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侦查难度也更大,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更大,主观恶性也更深,因此,参照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只会有利于被告人,而不会对被告人处以偏重的刑罚。二是《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除非法获利以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一半即五十万元为标准外,其他标准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完全一致。

另外,刑法专门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后,并不影响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根据案件事实可以区分主从犯;同样,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也有主从犯之分,如有的犯罪分子成立专门的运送卖淫女团伙,在团伙内部就有主从犯之分。概言之,只要是共同故意犯罪,都可能存在主从犯的问题。

实践中,要注意区别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把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犯。要严格按照刑法和《涉卖淫刑案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实践中容易出现的误区是,主犯设置了组织卖淫的场所,而帮助主犯管理的人员处于帮助地位,因而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7-04
是不是介绍还是组织那要看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来看才能认定。如果只是单一介绍卖淫轻则也就是违法行为,处罚就是罚款或者拘留,如果是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负责介绍行为的话那么就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处罚比个人介绍要重很多。
第4个回答  2020-07-04
要组织,但是个人介绍卖淫的这个是组织卖淫罪会罚你的款,拘留或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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