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房开企业,客户去年在我们公司购房,现在由于我们的原因,解除原购房合同,支付9500元违约金

然后再给客户换另一套方签约,那么我们支付的违约补偿金需要代扣个税吗?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规定,对于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2019年6月13日下发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已废止此文件,因此公司不需要再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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