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原话那里有说必须了?
我是个劳动者只是想和大家讨论这些啊!我所在的公司你立马辞他批但扣你一月工资!那我还不如踹主管一脚他干掉我还要把所有工资给我啊!说打12333的兄弟恐怕是个只读圣贤书的人吧?或者、、、、、我的理解是!劳动着如果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报告,企业无权再留他!如果双方同意或哪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受害的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均无过错!而企业又想留劳动者那就要递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了!
您这属于钻牛角尖行为,法律就是那样规定的,有没有“必须”两个字是没有影响的。反而加上“必须”会显得法律规定太过儿戏,所有的要求都加上“必须”整篇法规估计都被这两个字占领。
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试用期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
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