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关于遗嘱和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

家庭结构:姥姥、姥爷、 有2个儿子、3个女儿。
事情经过:我姥爷生前(很健康时)因为我妈妈的贡献,赠与我妈妈房产一套。
然后姥爷生病比较严重住院时,将5位儿女聚集在一起,说了财产分配,说住院报销的费用,事后全部给我妈妈,而且我结婚时,要在遗产中支付2万元给我。还有一套房产,死后平分给另两个女儿,两个儿子以为条件很好,放弃了遗产部分。当时所有人都在场。
现在,姥爷去世了,大女儿以之前给过我妈妈房产为由,拒绝支付老人生前所说的一切金钱给我妈妈。
由于当时老人对家人非常信任,所以没有立书面遗嘱,请问这种情况有办法解决吗??谢谢

按《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且缺一不可,即: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不是任何场合所立口头遗嘱都有效。“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思就是口头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立,但是你得找到两个以上的证人去证明,但不能找你的姥爷的儿子女儿之类的,要找没有利害关系的,比如医生护士,病人等,只要能找到这些证人证明口头遗嘱就是有效的,你妈妈就可以要回当时遗嘱规定的财产。追问

如果找不到见证人呢,按没有遗嘱,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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