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先在五省市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我所在的地区已由政府发文收缴“事业机关单位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总额确定的。在文中只确定了个人和财政两部分的比例,并未对依照什么具体法规(是不是依照企业工人缴纳)做出规定,也未对退休后工资待遇做出说明。
1987年,因我所在的幼儿园初建,急需幼儿教师,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招考,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进入幼儿园(公办)任教至今。1994年取得教师资格证,工资待遇同本单位干部身份的教师一样,现已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随着《教师法》的出台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制度的完善,自认为是教师受教师法保护,又是专业技术人员,合同制工人已经和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了(国家提倡打破身份界线,实行聘任制)。这一次的红头文一发下来,有点不能理解,地方出台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什么要以合同制工人开头?询问相关部门得到的回答是:以后都要纳入社保。虽然你具备专业资格,是教师,但你招工时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身份是企业工人),50岁退休。
我非常支持国家社保的改革,但就是不明白,为什么80年代参照企业用人制度招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人,头上就永远也要戴上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帽子?教师五十五退休的规定,因招工时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就不能实现?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如果以后国家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或者教师不同身份有不同的实施办法)政府会不会重新确定把我们也并入其中(美好的心愿,我真希望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