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仍未订立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王某于去年9月应聘于我公司,试用期过后,公司行政部多次将劳动合同送达到王某手中,王某用各种理由搪塞,拒绝签定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突然发短消息给部门主管,说要索赔双倍工资。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关于这一问题,行政部认真学习了劳动法,其中一条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合同的,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公司在今年9月之后是否可视为与王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成立,还需要向王某支付二倍工资吗?

  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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