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在他住院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的身份陪待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到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将账产赠给原告的遗赠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为“善良风俗”原则)宣告该遗赠协议无效。
问题:
(1)该案中法院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
(2)如果判决黄永彬的遗嘱有效,你认为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吗?
(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