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急!

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在他住院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的身份陪待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到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将账产赠给原告的遗赠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为“善良风俗”原则)宣告该遗赠协议无效。
问题:
(1)该案中法院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
(2)如果判决黄永彬的遗嘱有效,你认为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吗?
(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

答:1、该案法官的考虑应该是公序良俗,是为防止个案不公正。没有弥补法律漏洞的问题。
2、我个人观点,如果判决黄文彬遗嘱有效,也不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因为关于遗赠问题法律没有限制婚外情人的受赠权利。根据刑法解释七规定,情人也可以理解为身边人,其行为也受到法律限制,有连带责任。那么其依法受赠也未尝不可。况且,当黄文斌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后,张学英不顾嘲笑挖苦扶持黄文斌,这时候蒋伦芳在干什么呢?96年到01年5年间黄与蒋分居,他们之间仅存的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了。所以,即使判决遗嘱无效,也应当判决给付张学英适当的补偿,才算公平。
3、法官在适用原则的时候应当考虑法律规则优先。穷尽规则方用原则。并应该权衡正义与法律的价值。不能单纯为了追求所谓的正义而否定法律规则。
我认为该案判决有点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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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8
1防止个案的不公正。关于遗嘱的立法在我国还是有的,这张遗嘱合法有效,没有什么漏洞,也不存在弥补。
2不会不公正。从公序良俗来说人民确实不易接受,但是从法律来讲,是可以,因为订立的遗嘱是个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合法,这个社会是需要讲法的社会,不能因为为了遵守社会的道德就否认法律的存在。而法律的存在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3应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可以去适用,法官没有必要去否定法规则而去适用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的适用一般应是在穷尽及个案的平衡才能用,而案中没有这些体现。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6-24
1.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因为民事行为强调意思自治,被继承人立遗嘱时,遗产分配应依遗嘱。这是法条规定。显然不是弥补法律漏洞。
2.我认为不会,因为遗赠的只是一半财产,而且出于遗赠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况且该遗嘱属于公证遗嘱。我觉得这个法官要么受贿了,要么就是法律没学好。
3.
第3个回答  2009-06-25
1、这个问题,可以将张学英看成一个普通的人,而不要过分强调她第三者的身份。这样处理起来就容易多了。
2、遗嘱中对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妻子一方财产的处分无效。即住房补贴,公积金张学英只能获得一半。
3、黄和张涉嫌犯罪(重婚)。
第4个回答  2019-05-02
你想参加司法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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