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一定要一致吗?如果员工都和总部签合同,财务做账时,工资分别由几个项目公司支付可以吗?会有什么风险吗?谢谢。
我公司员工都和相当于总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财务部发工资做账时,是由几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支付的,所以,有些员工的社保缴纳单位和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从公司名称来看,就不是一家单位了。但项目公司都是总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项目都已结束,人员都由总部调配,但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依然存在。
像这样签订劳动合同,会产生纠纷吗?分在项目公司支付、没在总部支付工资社保的人员,会拿劳动合同再要求吗?是否需要按工资社保由哪家公司支付,就和哪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