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说明本借条中的担保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有多长

如题所述

1、《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表示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借条上对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没有明确的约定,这就符合上面法条所说的“约定不明”,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先由债务人先还钱,在债务人无能力还钱的情况下才由担保人还钱。
4、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单独要求担保人还钱,还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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