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

我的朋友和他前妻离婚的时候,协议是把房子和孩子给女方, 债务全归男方 ,每个月男方支付1600元抚养费给女方抚养孩子。(男方净身出户)

后来有一笔金额为3万元的婚姻续存之间的借款,借条是由女方向借款人写的,我朋友因为不在本地的关系,他就在同一天内把借款的利息直接打给了债主,而把3万元本金打给了女方,(因为借条是女方签署的,所以他认为该由女方去跟债主讨回借条,汇款记录可以从银行吊取)没想到女方取了这3万元以后并没归还债主,而是用去炒股,导致现在债主来讨要欠款(现在本金加利息已经有4万多了)请问如果打官司的话,我朋友是否还需要帮女方再还这笔钱呢?
离婚时签了债务全归男方的协议,可是没列出债务清单,希望有能之士能给予我一些帮助,非常的感谢!

法律关系很清楚,由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夫妻双方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又由于“离婚时签了债务全归男方的协议”,如果该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被认定有效的话,它的效力只约束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内部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男方,即女方如果对债权人偿还,是可以向男方追偿的。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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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如果系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就该债务的承担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以双方协议为准,但是该约定只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无效。如果是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通常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应该是各承担一半的份额。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2个回答  2009-12-05
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定是夫妻双方承担 你们夫妻间的协议什么男方承担所有债务 只能对你们两个之间有效 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 债主有权问你们两个任何一个人要 也可以把你们两个都告上法院 由债主随意告谁 所以那个债务 女方不能免责 跟你这么说吧 如果债主只告你老婆 你就可以一毛不还 法院是这么规定的 债主可以向任意一个债务人要求清偿所有债务 然后你老婆把钱还了 然后再向你要钱 理论上夫妻存续间的债务个人一半 也就是理论上她只能再向你要两万 但你们之间有协议 所以你老婆也可以问你要四万 告谁是债主定 你们之间的协议对债主无效 债主可以告你老婆 也可以告你 也可以把你们两个都列上被告席 其他你们之间的该如何分配债务 要另行起诉 或自行协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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