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债务清偿问题

我朋友父母于1996年离婚,为协议离婚,当时男方放弃了所有财产,并写下一纸协议说将其父母留给男方的房子留给双方共同的女儿所有,但签下协议离婚时房产证的名字还为男方的父亲.

去年男方父亲去世后将房产所有权归到男方的名下,请问当年签下的一纸协议书是否还有效呢?如果已经失效,那采取公证的方式还能重新生效吗?现在男方仍愿意将这套房屋留给女儿.

男方目前在外欠了债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对这套房屋享有追偿的权利呢?男方可以用它来还债吗?

因男方无其他房屋可住,目前男女方仍住在一个房子里,但一直未复婚,请问在离婚期间男方所欠下的债务应该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吧?
请各位达人指点。

有效的.当然了,可以让他们去公正一下.
在此之前要弄明白一点,男方的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就有的,还是离婚后才有的.两者有本质性的差别:如果是存续期间就有的,债权人有权向夫妻的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且最重要的是,离婚时男方放弃了所有财产,则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则协议无效,债权人在债权范围内有对房屋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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