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工作了十一年半,在上班途中发生了工伤,被评定为工伤八级,单位已 经营困难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

你好,我工作了十一年半,在上班途中发生了工伤,被评定为工伤八级,单位已 经营困难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这样做违法吗?单位应给我多少赔偿?我在受工伤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是4700元,谢谢。

参照当地的规定,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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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21
肯定违法的,8级伤残需要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赔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赔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以上赔偿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可以找劳动监察、仲裁或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七第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裁员也有规定。追问

你好,请问违反劳动合同法了吗?依据是什么呢?

追答

自己在网上搜劳动合同法看一下。

第2个回答  2016-03-21
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赔偿,解除合同赔偿。
第3个回答  2016-03-21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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