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特殊情况。
当庭宣判,只有在案件基本事实已清,是非责任已明,能及时作出判决的,才应当当庭宣判。要做到这一点是有难度的,因为判决书要进行整理,包括标点符号都要规范,因此,当庭整理难度还是蛮大的。
一、不适宜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定期宣判: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当庭宣判;
(2)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答复的案件,无法当庭宣判;
(3)审判长与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评议意见严重不一致时,尽管少数服从多数,但仍不宜当庭宣判,而应进一步合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为宜;
(4)易引起矛盾激化、涉及面广、影响大易引起不良社会后果的案件也不宜当庭宣判。
二、当庭宣判的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
在制作书面裁决书时,可进行文字的技术性修改,但不得改变已宣判的内容。如果当庭宣判出现漏判情形,应视不同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宣判,因为当庭宣判的,说明判决书早就已经做好了,那诉讼双方当事人又会怎么想?是不是先定后判的?!因为,判决书需要把整个案件过程、法庭庭审以及闭庭讨论的情况进行整理,只有在法院认为连书写也是规范正确时,才会宣判,所以不当场宣判才是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