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工伤认定是人社局行政行为,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无权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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