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立有遗嘱(经过法律公证)将其财产和房子的1半分配给A,另一半分给B和C。老人去世后,A,B,重新订立了一份协议,内容是将财产平均分成3份,然后A,B签字,也有见证人签字了。但是C身在国外,当时其女代为在协议上签字。(C身在国外对另立协议一事并不知情,本人并未授权其女签字,因为其本人并不赞同这份协议,其赞同父亲生前所立遗嘱)。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起到推翻或是变更老人生前遗嘱的作用?
想要变更遗嘱使协议生效必须要经A,B,C三子女同时同意吗?其中有一人不是本人签字,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的话,这份协议是整体失效,还是只C拿部分失效呢?
那份协议时草拟的,上面将老人的名字,长子的名字,均有错别字.但是签字的A,B,是本人签字,C是未经授权的人的代笔,请问这样的协议生效吗 ?
如果此协议属于单方赠予行为,也就是A把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予B和C,那么B没有达到协议上承诺的内容,或是当初A是在B的欺骗下签订的此协议,那么A是否可以对该协议反悔,行使其撤销权呢?
此协议并未经过公证,如果是属于赠予协议的前提下,那么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那么此协议是否就可以不生效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