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就是说巡回法庭审理原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件,和最高法院是同一个审级,和地方法院之间是上下级关系。
此外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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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王国生到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走访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