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要解除终止合同,怎么要求赔偿

我是2009年5月19日入职的,,有两个月试用期,,,到现在2010年2月4日,我应该怎么要求赔偿,我现在月工资是1000元整.急,,,,大家帮帮忙.
如果现在公司现在跟我说了,,要我在公司再继续干一个月,这样是合理的吗,,.......如果公司没有提前跟我有书面的通知,,,直接就让我走了,,,我是不是还有一些额外的赔偿........

  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要解除终止合同的,应该怎么要求赔偿或补偿,要看单位是以什么理由解除合同的。
  1、如果单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解除合同的,则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如果单位是合法裁员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则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协商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0
应该赔偿你2个月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3-10

第3个回答  2010-02-04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4个回答  2010-02-04
您好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您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八十七条。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