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1-21
实习期并不是劳动关系中的概念,一般是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企业进行的实习、见习,不属于劳动关系,根据你说的你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实习期,故我觉得应按照试用期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约三年以上才能约定六个月以上实习期,故如果劳动合同只签订一年,那么六个月“实习期”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没见过你们的实习合同,故无法判断,如该合同条款约定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可认定为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预约”,约定了劳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和条款,故如公司没有按照三方协议约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1-21
如果已经毕业,实习合同可理解为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3个回答 2010-01-22
我想说的是,你毕业以后最主要的是先把三方协议落实了。你找个公司能帮你盖个章就行。不一定和你工作的公司签。其实三方协议这事挺烦。
我想问一个问题,你觉得 这家公司怎么样啊,是不是你想要的工作?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很好你就签吧,但是合同一定仔细的看一下,合同应该是有法律效益。
我本人建议你,有时间看一下《劳动法》,应该仔细研读。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按照劳动法来执行的。
我觉得公司也许是为了留住人才....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