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有经济补偿,但法院说经济补偿只能计算08年1月1日以后的年限,以前的不能经济补偿,比如我订的五年的合同,自2003.7.1至2008.6.30,合同到期,劳动者要求续签合同,但单位不愿续签合同,那么劳动者只能得到半年的经济补偿,请问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lzhlawyer/blog/item/68975b6ccde039d181cb4a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