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扩展资料
《“年终奖入社保”背后的公平焦虑》
最近,部分省份将年终奖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引发争议。
心疼当期收入减少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者不满意:本来工资就不高,再从年终奖里划掉一笔,入社保岂不变成了降收入?为什么很多企业不把年终奖、股权、期权收益通通计入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养老的人也不满意: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待遇原本就比企业高一截,年终奖纳入后,未来差距可能更大,改革真的是要缩小差距吗?不同地方的参保者更免不了做比较:为什么有的省份没提年终奖的事儿,是不是自己所在的地方养老基金不够用了?
年终奖计入缴费基数,影响并不复杂:当期收入降低、未来养老待遇提高,对参保者总体上不构成利益的减少。小细节引来大动静,背后指向不同人群对养老保险的公平焦虑。
促进公平,是养老并轨的最大意义所在。此前养老“双轨制”屡遭诟病,主要是由于“制度轨道”不统一。并轨后,人人要缴费,缴费比例一致,退休待遇计发办法一致。有了统一的制度安排,养老公平就有了制度基础,改革因此赢得最大共识。
此次部分省份年终奖计入缴费基数,恰恰触动了人们对制度不一致的担心。这一风波提醒政策制定者,在大的制度并轨后,还要力争在操作中尺度一致,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
一方面,操作办法要立足“全国一盘棋”,不同省份、大中小城市,在缴费基数、项目选择上应当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并做到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正视多年来企业参保员工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最终影响养老金替代率的问题,完善实施细则,使缴费基数的确定更接近真实的缴费能力。
一谈到缴费人们就紧张,也反映了对社保的纠结。多缴多得,这道理讲了这么多年,谁都明白。但现实生活中,那些日子过得不太宽裕的参保者,宁愿先管眼下。去年以来,为降低企业成本压力,我国两次下调企业缴纳的社保费率。
实际上,类似的压力对参保者个人同样存在,年终奖计入缴费基数也由此引起不小的情绪反弹。化解这种纠结,有必要在明确缴费基数的同时适当控制基数、降低费率,增加公民的获得感,也让所有参保者愿意据实缴费。
参考资料来源:
年终奖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组成。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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